環保

修正「空氣品質標準」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中華民國109918
環署空字第1091159220
修正「空氣品質標準」。
附修正「空氣品質標準
署  長 張子敬
 
空氣品質標準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小時平均值:指一小時內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
二、八小時平均值:指連續八個小時之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三、日平均值:指一日內各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四、二十四小時值:指連續採樣二十四小時所得之樣本,經分析後所得之值。
五、年平均值:指全年中各日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六、三個月移動平均值:指連續三個月有效數據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第 三 條  各項空氣污染物之空氣品質標準規定如下:
項目 標準值 單位
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μm)之懸浮微粒(PM10 日平均值
或二十四小時值
○○ μgm3(微克/立方公尺)
年平均值
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μm)之細懸浮微粒(PM2.5 二十四小時值 三五 μgm3(微克/立方公尺)
年平均值 一五
二氧化硫(SO2 小時平均值 七五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年平均值
二氧化氮(NO2 小時平均值 .一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年平均值
一氧化碳(CO 小時平均值 三五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八小時平均值
臭氧(O3 小時平均值 .一二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八小時平均值
鉛(Pb 三個月移動平均值 .一五 μgm3(微克/立方公尺)

 
第 四 條  空氣污染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如下:
一、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日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各站連續三年算術平均值排序,取前百分之五十高值平均,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日平均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二、細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二十四小時值有效監測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二十四小時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三、臭氧:
(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連續三年算術平均值排序,取前百分之五十高值平均,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
(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之八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三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八小時平均值。
四、二氧化硫及二氧化氮: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五、一氧化碳: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之八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八小時平均值。
  前項作為判定基礎之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指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或認可者;監測站單項空氣污染物全年有效測值比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者,該項污染物測值不予採計。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特殊事件,其當日監測數值不予採計。
第 五 條  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監測之標準方法,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中細懸浮微粒(PM2.5)手動檢測方法為之;其他各項空氣污染物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準方法監測。
  前項監測中央主管機關得經評估,以自動監測數據經由與手動監測數據轉換計算後替代之。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空氣品質標準總說明及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