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環部循字第1136116280號
主 旨:預告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環境部。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資源循環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99號13樓
(三)聯絡人:沈管理師
(四)電話:(02)2370-5888分機3407
(五)傳真:(02)2370-3849
(六)電子郵件:meishen@moenv.gov.tw
部 長 彭啟明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