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環部空字第1131052244B號
主 旨:預告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附表1、附表2草案。
依 據:依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環境部。
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5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大氣環境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聯絡人:廖技士。
(四)電話:(02)2311-7722分機6206。
(五)傳真:(02)2381-0642。
(六)電子郵件:meiwen.liao@moenv.gov.tw。
部 長 彭啟明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