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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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環境部 |
發布日期: | 113.09.05 |
發布字號: | 環部授管字第1137125205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垃圾能資源回收(熱處理)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要點 |
內容: |
一、為健全垃圾能資源回收(熱處理)廠(以下簡稱熱處理廠)營運,基 於公益目的對廠址所在地一定範圍提供回饋金,並作為直轄市、縣( 市)政府依據地方制度法制定自治法規之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熱處理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之自治法規 ,應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辦理發布及備查程序。 三、熱處理廠營運階段,每處理一公噸垃圾,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 列營運回饋金,撥交廠址所在地一定範圍之區(鄉、鎮、市)公所或 地區成立之管理會使用。 四、回饋金之數額及使用申請程序: (一)回饋金之數額,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綜合考量熱處理廠營運 概況及地方條件等相關因素訂定,並定期檢討;其每熱處理一公噸 廢棄物編列數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元。直轄市、縣(市)政府 得因特殊考量及實際需求酌為增減。 (二)得接受回饋金之地區,其區(鄉、鎮、市)公所或地區成立之管理 會應依回饋金額,擬定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 市)政府核定。 (三)回饋金之執行,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五、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址所在地一定範圍之界定與其涵蓋範圍之人口及面積。 (二)回饋金使用說明,應包含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三)執行方式。 (四)其他事項。 六、回饋金應列入一般廢棄物熱處理成本。 七、回饋金應使用於下列事項: (一)有關環境衛生、老人健康休閒場所或美化環境事項。 (二)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三)有關醫療保健事項。 (四)有關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五)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六)有關辦理回饋金發放相關作業之行政庶務支援及管理費用,並應訂 定合理分配比率之使用上限。 |
立法理由: |
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