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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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環境部 |
發布日期: | 113.09.27 |
發布字號: | 環部授管字第1137127108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環境部環境衛生用藥劑及防疫物資管理要點 |
內容: |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妥善管理採購之環境衛生用藥劑及防疫物 資(以下簡稱藥劑及物資),茲參考物品管理手冊之相關規定,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藥劑及防疫物資,說明如下: (一)環境衛生用藥劑:指漂白水、四級銨與其他環境衛生用殺菌劑、殺 蟲劑、殺蟎劑、殺鼠劑及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防制環境 衛生病媒等微生物製劑。 (二)防疫物資:指醫用口罩、N95 等級以上口罩、連身型防護衣及護目 鏡等安全防護裝備。 三、藥劑及物資之管理單位為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以下簡稱環管署)。 四、為健全藥劑及物資保管作業,及時就近支援,其辦理原則如下: (一)環管署得協調本部相關單位或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放置單位)分區 提供適當放置地點,並委由放置單位就近協助保管及發放。 (二)藥劑及物資之保管,應依批次分區存放及擺放整齊,另物品儲藏處 所應堅固、乾燥、通風、防水;且應禁絕煙火。 (三)藥劑及物資每年於汛期前至少盤點一次並作成紀錄(如附件一); 如有緊急特殊狀況時,得協調放置單位代為盤點並記錄。 五、藥劑及物資之發用方式如下: (一)本部各單位得依需求申領,由環管署依藥劑及物資保存期限、申領 順序及需求程度核發。 (二)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請求本部支援,經本部同意後核發。 (三)依環境衛生及疫情可能發展趨勢,本部得採取預防措施,主動聯繫 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局後核發。藥劑及物資發用後,由環管 署記錄於防疫藥劑及物資收發報表(如附件二)控管。 |
立法理由: |
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