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標準」。
附修正「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標準」
署 長 張子敬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以下簡稱指定公告事業),於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時,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審查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第 三 條 指定公告事業辦理清理計畫書變更者,其審查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第 四 條 指定公告事業辦理清理計畫書展延者,其審查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第 五 條 指定公告事業因下列情形辦理清理計畫書所載事項異動,免繳納審查費:
一、基本資料、專業技術人員、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二、改變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之廢棄物清理計畫。
三、改變有害事業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
第 六 條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於檢具清理計畫書或辦理清理計畫書變更或展延送審,免繳納審查費。
第 七 條 指定公告事業於繳納審查費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退還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或保留。
第 八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基準 |
指定公告事業
之範圍 |
送件
方式 |
產出事業廢棄物種類及其應繳納之審查費金額
單位:新臺幣(元) |
產出一般
事業廢棄物 |
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數 |
一至三種 |
四至六種 |
七至九種 |
十種以上 |
具有全自動沖洗設備之相片沖洗業、乾洗衣業、長期照護(顧)、養護機構或護理之家 |
書面 |
二百四十 |
八百四十 |
電子 |
二百 |
七百 |
除具有全自動沖洗設備之相片沖洗業、乾洗衣業、長期照護(顧)、養護機構或護理之家
以外之各事業 |
書面 |
一千八百 |
三千六百 |
六千 |
九千六百 |
一萬四千四百 |
電子 |
一千五百 |
三千 |
五千 |
八千 |
一萬二千 |
註:指定公告事業如同時產出一般事業廢棄物與有害事業廢棄物者,其應繳納之審查費應分開計算,再合併繳費。 |
附表二
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基準 |
指定公告事業
之範圍 |
送件
方式 |
產出事業廢棄物種類及其應繳納之審查費金額
單位:新臺幣(元) |
產出一般
事業廢棄物 |
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數 |
一至三種 |
四至六種 |
七至九種 |
十種以上 |
具有全自動沖洗設備之相片沖洗業、乾洗衣業、長期照護(顧)、養護機構或護理之家 |
書面 |
一百二十 |
三百六十 |
電子 |
一百 |
三百 |
除具有全自動沖洗設備之相片沖洗業、乾洗衣業、長期照護(顧)、養護機構或護理之家
以外之各事業 |
書面 |
六百 |
一千二百 |
二千四百 |
三千六百 |
四千八百 |
電子 |
五百 |
一千 |
二千 |
三千 |
四千 |
註:指定公告事業如同時產出一般事業廢棄物與有害事業廢棄物者,其應繳納之審查費應分開計算,再合併繳費。 |
附表三
展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基準 |
指定公告事業
之範圍 |
送件
方式 |
產出事業廢棄物種類及其應繳納之審查費金額
單位:新臺幣(元) |
產出一般
事業廢棄物 |
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數 |
一至三種 |
四至六種 |
七至九種 |
十種以上 |
具有全自動沖洗設備之相片沖洗業、乾洗衣業、長期照護(顧)、養護機構或護理之家 |
書面 |
一百二十 |
一百八十 |
電子 |
一百 |
一百五十 |
除具有全自動沖洗設備之相片沖洗業、乾洗衣業、長期照護(顧)、養護機構或護理之家
以外之各事業 |
書面 |
三百 |
六百 |
一千二百 |
一千八百 |
二千四百 |
電子 |
二百五十 |
五百 |
一千 |
一千五百 |
二千 |
註:指定公告事業如同時產出一般事業廢棄物與有害事業廢棄物者,其應繳納之審查費應分開計算,再合併繳費。 |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標準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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