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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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環境部 |
發布日期: | 113.10.08 |
發布字號: | 環部授管字第1137127209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環境部處理垃圾焚化廠發生緊急事件通報及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避免垃圾焚化廠發生緊急事件造成災害擴 大,並將影響降至最低,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垃圾焚化廠,係指依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 廠推動方案及臺灣地區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興建工程計畫興建之 大型垃圾焚化廠。 三、本要點所稱緊急事件,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停爐致轄內一般廢棄物須協助處理。 (二)焚化廠區內發生火災、爆炸事件,或因職業災害、污染事件致人員 傷亡或環境損害。 (三)因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如地震、水災、風災)致設備損壞。 (四)其他緊急事件。 四、緊急事件之通報作業流程如下: (一)垃圾焚化廠發生緊急事件時,該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立即進行應變處置,並於第一時間依「環境部處理垃圾焚化廠緊 急事件通報流程圖」(如附件一),以電話、通訊軟體或傳真等方 式通報(通報單如附件二)。 (二)本部於受理緊急事件通報後,應迅速進行查證,並依「環境部處理 垃圾焚化廠緊急事件通報流程圖」及「垃圾焚化廠緊急事件規模及 通報層級一覽表」(如附件三),以電話、通訊軟體或傳真等方式 依序進行通報。 五、本部接獲垃圾焚化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通報緊急事件後 ,由本部環境管理署立即進行應變處理,並依「垃圾焚化廠緊急事件 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逐級簽報。 |
立法理由: | |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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