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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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
發布日期: | 113.10.18 |
發布字號: | 環氣淨字第1139006758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對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補(捐)助要點 |
內容: |
一、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 校配合推動本署施政目標辦理相關活動或計畫,參與氣候變遷減緩與 調適相關活動或計畫,藉以推廣氣候行動知識,建構我國永續低碳之 韌性家園,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相關單位對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之補(捐)助預算之執行 及管考作業,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環境部補(捐)助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 辦理環境保護相關活動或計畫實施要點」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補(捐)助對象:凡從事公益之社會團體、財團法人、傳播媒體及學 校辦理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相關活動或計畫者。 四、補(捐)助條件:每一申請單位,本署每年以補(捐)助一次為原則 。但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或施政重點之活動或計畫(以下簡稱重要政策 活動或計畫)者,不在此限。 五、補(捐)助活動或計畫類別: (一)重要政策活動或計畫。 (二)與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相關之研習、研討會、工作坊、觀摩會、廣 播電視節目及網路電子報等主題式動靜態活動或計畫。 (三)與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相關之國際交流活動或計畫。 (四)其他與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相關之主題式動靜態活動或計畫。 六、補(捐)助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本署補(捐)助方式: 1.受補(捐)助單位主動申請:辦理重要政策活動或計畫者,申請 單位應於活動或計畫辦理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2.本署公開徵求:辦理前點(二)至(四)之活動或計畫者,申請 單位應依本署訂定年度施政重點項目規劃之主題及規定時間提出 計畫書;本署每年上半年及下半年各公開徵求一次為原則。但得 視經費額度彈性調整之。 (二)申請單位應訂有完整之活動或計畫,其應備文件如下: 1.計畫書部分: (1)名稱。 (2)目標或活動宗旨。 (3)辦理時間。 (4)舉辦地點。 (5)主(協)辦單位。 (6)參加對象及預估人數。 (7)內容(包括辦理方式、活動流程)。 (8)分工事宜(包括人員編組)。 (9)預期成果。 (10)經費預算(包括全部經費內容及明細、自籌經費及向各機關預 申請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2.申請單位基本資料部分: (1)單位名稱(須為政府登記立案之正式名稱)。 (2)人力概況。 (3)重要事蹟。 (4)曾經辦理之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相關活動或計畫(包括時間、 地點、合作單位及成效)。 (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 3.檢附蓋有印信(須與政府登記立案之正式名稱相符)之立案證書 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七、作業程序及審查原則: (一)作業程序: 1.受補(捐)助單位主動申請辦理重要政策活動或計畫:依活動或 計畫內容分別由本署相關單位承辦,本署相關單位得依(二)審 查原則初審並簽報核定後執行。 2.本署公開徵求辦理第五點(二)至(四)之活動或計畫: (1)由本署收件窗口統一收件,依活動或計畫內容分別由本署相關 單位辦理初審,並於完成初審後提送專家學者組成之專案小組 (以下簡稱專案小組)審查。 (2)本署相關單位應就專案小組同意補(捐)助案件,辦理核定、 結報及督導等後續事宜。 (二)審查原則: 1.活動或計畫內容應符合本署施政目標。 2.審查項目應包括活動或計畫名稱、內容及執行方式之可行性、有 效性、合理性、延續性、影響性及經費撙節有效等原則。 3.通過審查之申請案件不足者,該次受補(捐)助金額之總額得低 於公開徵求金額之上限。 八、補(捐)助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 (一)本署以部分補(捐)助為原則,並得指定計畫書內補(捐)助或不 補(捐)助之項目。但配合環境部、本署或相關部會之氣候變遷減 緩與調適相關計畫或政策而急需辦理之事項或邀請相關單位辦理之 活動,及本署主動規劃補(捐)助之活動或計畫,得採全額補(捐 )助,不受補(捐)助金額限制。 (二)補(捐)助經費限於經常性支出(不含資本門),包括講師鐘點費 、研習手冊印製、材料費、租車費、國內差旅費及其他辦理活動或 計畫所需之費用擇項補(捐)助。但獎品、紀念品、制服、人事費 及行政管理費不予補(捐)助。 (三)依本署公開徵求之申請案件,其補(捐)助額度依專案小組審議決 定。 九、受補(捐)助單位申請撥款及結報程序: (一)受補(捐)助單位應依「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補(捐)助民間團體、 傳播媒體及學校經費處理注意事項」規定申請撥款。 (二)受補(捐)助單位應確實按照本署核定之補(捐)助計畫書、活動 或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項目執行。 (三)受補(捐)助單位應於活動或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至遲於當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報工作成果報告,並依「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補 (捐)助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經費處理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結報事宜。 (四)受補(捐)助單位之受補(捐)助金額達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 ,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等採購程序時,應通知本 署派員監辦。受補(捐)助單位接受本署及其他機關補(捐)助辦 理同一採購者,以受各該機關補(捐)助總額為政府採購法第四條 所稱之補(捐)助金額。 (五)受補(捐)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及各該補(捐)助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十、受補(捐)助活動或計畫之執行期間因故變更、延長者,受補(捐) 助單位應事先報請本署核定後變更或延長之,且延長執行期間不得跨 年度。 十一、受補(捐)助活動或計畫之督導考核: (一)本署得隨時派員抽查受補(捐)助活動或計畫之辦理情形,受補 (捐)助單位不得拒絕。 (二)受補(捐)助單位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虛 偽浮報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等情事者,本署除得追回該部分 補(捐)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 (三)受補(捐)助單位未依第九點規定完成活動或計畫之經費結報及 成果報告者,本署得停止補(捐)助三年。 十二、受補(捐)助單位執行計畫或活動期間,相關之海報、印刷、文宣 應有「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補助」字樣,且非經本署同意,不得逕行 標示本署為主(協)辦機關。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環境部補(捐)助民間團體、傳 播媒體及學校辦理環境保護相關活動或計畫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
立法理由: | |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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