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環部氣字第1139111514號
主 旨:訂定「碳費徵收費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碳費徵收費率分為一般費率及優惠費率,如附表。
二、一般費率為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供碳費徵收對象據以計算繳交碳費之費率。
三、優惠費率為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供碳費徵收對象以優惠費率計算繳交碳費,其優惠方式如下:
(一)優惠費率A:碳費徵收對象實施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且符合「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公告附表一行業別指定削減率規定,所適用之費率。
(二)優惠費率B:碳費徵收對象實施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且符合「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公告附表二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規定,所適用之費率。
部 長 彭啟明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