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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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
發布日期: | 113.10.21 |
發布字號: | 環循綜字第1136121012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補助資源循環創新及研究發展計畫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資源循環零廢棄,鼓勵民 間創新研發、導入新穎或精進既有技術,以促進資源循環產業發展, 邁向淨零排放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補助計畫:指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之計畫。 (二)申請單位:指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者。 (三)執行單位:指經本署核定同意補助計畫者。 三、申請單位之資格如下: (一)依大學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 (二)具研究發展能力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行政法人。 (三)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公司。 (四)依廢棄物清理法取得登記或許可之機構。 四、補助計畫之類型如下: (一)以新穎技術導入或開發為主要之類型。 (二)以既有技術提升或精進為主要之類型。 (三)本署指定研究之類型。 五、補助計畫之補助項目,限人事費、耗材費、設備租用、維護費、委託 檢測費或其他本署指定之項目。 前項補助委託檢測費之委託檢測項目已有法規管制標準者,應委託中 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 六、申請單位應檢具申請書、計畫書、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及相關資料,於本署各年度計畫申請須知所定之收件截止日前,向本 署提出申請。 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申請單位概況。 (三)計畫背景。 (四)計畫目標。 (五)執行期間。 (六)實施方法。 (七)預期效益(含量化評估指標)。 (八)預定進度及查核點。 (九)人力配置與經費需求。 (十)參考文獻。 以同一計畫向本署及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時,應於申請書內詳列 向本署及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及金額不 得重複申請補助。 七、本署為辦理補助計畫之申請、執行、變更與異常狀況審查及補助額度 審定,得召開審查會議。 補助計畫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審查申請單位資格及文件是否齊備。 (二)初審:審查申請案內容與本署施政計畫重點及業務需求之相關性。 (三)複審:邀集專家學者審查複審案件之內容、經費合理性及申請單位 執行能力等項目。 本署辦理補助計畫審查,得要求申請單位說明或辦理實地評核。 本署應於申請案收件截止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通知結果,必要 時,得延長一個月。 八、申請單位申請補助時,應向本署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委辦計畫之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委辦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三)於一年內未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之重大情節。 申請單位拒絕聲明,本署得不受理其申請。執行單位聲明不實者,本 署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九、申請單位應於本署通知期限內,與本署簽訂補助契約;屆期未簽約者 ,核准失其效力。但經本署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各期工作進度、補助款之撥付條件與比率、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 查核。 (三)契約之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四)創新及研究發展成果之歸屬。 (五)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十、執行單位應設立補助款專戶或專帳核實動支,不得移作他用。必要時 ,本署得要求執行單位提送銀行對帳單、銀行存款調節表或動支清冊 ,送本署查核。 本署執行補助計畫成效綜合評估時,執行單位應配合提供評估所需資 料。補助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停止撥付次期款、終 止契約、解除契約或追回執行單位之補助款。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 其補助申請資格一年至五年: (一)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經本署審查不合格,且未能於本署通知之 期限內改善。 (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三)未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相關採購。 十一、依本要點所補助之計畫,其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歸執行單位所有。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歸執行單位所有時,本署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 公益,得取得該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且非專屬之 實施權利。 執行單位於補助計畫之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產生之日起二年內,不 得於我國管轄區域外生產或使用該成果。但經本署核准或補助契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本署於計畫申請須知訂定各年度補助計畫之計畫書格式、申請、執 行、核銷、智慧財產權、研究、技術發表、技術移轉及獎勵等其他 相關事項規定。 十三、本署得就補助計畫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追繳補助款 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 |
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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