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境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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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環境部 |
發布日期: | 113.10.22 |
發布字號: | 環部空字第1131065505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中央空氣污染防制指揮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 制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當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達成立條件,成立 中央空氣污染防制指揮中心(以下簡稱防制指揮中心),協調處理跨 區域污染源管制事宜,加強中央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機關(單位、團體 )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成立條件: (一)當全國除連江縣、金門縣及澎湖縣以外,同時有九個以上直轄市、 縣(市)成立指揮中心時,成立第二級防制指揮中心,以召開會議 之形式協調應變管制事宜。 (二)當全國除連江縣、金門縣及澎湖縣以外,同時有九個以上直轄市、 縣(市)成立指揮中心時,且本部監測資訊司(以下簡稱監資司) 預測未來四十八小時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經本部大氣環境 司(以下簡稱大氣司)研判有成立必要時,成立第一級防制指揮中 心,以召開會議之形式協調應變管制事宜。 三、組成: (一)防制指揮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置副指揮官一至二人;置執行長一人 ;幕僚作業由本部大氣司辦理,本部監資司及本部環境管理署支援 ,行政後勤由本部秘書處、政風處及主任秘書室(以下簡稱主秘室 )新聞公關組負責。 1.第二級防制指揮中心:指揮官由本部大氣司司長擔任;副指揮官 由本部大氣司副司長擔任;執行長由本部大氣司司長指定簡任級 以上人員擔任。 2.第一級防制指揮中心:指揮官由本部部長擔任;副指揮官由本部 次長與經濟部次長擔任;執行長由本部大氣司司長擔任。 (二)機關代表(各機關一人至三人):分別由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 、農業部、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教育部、勞動部、國 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機關(單位、團體)指派 可執行協調該部會任務之代表參與防制指揮中心。 (三)防制指揮中心組織架構如附圖一所示。 (四)成立地點:防制指揮中心成立於本部,並得視情況以視訊會議形式 召開會議。 四、任務分工: 防制指揮中心指揮官綜理防制指揮中心應變事宜;副指揮官協助指揮 官綜理防制指揮中心應變事宜;執行長承指揮官之命,執行防制指揮 中心應變事宜,其餘成員之任務如下: (一)參與機關 1.內政部: 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管制需求,協調警政單位支援機動車 輛管制工作。(警政署) 2.經濟部: (1)執行電力業調度之工作。(能源署、國營事業管理司(以下簡 稱國營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 (2)協助督導電力業與國營事業執行防制計畫。(能源署、國營司 ) (3)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管制需求,協調河川管理機關執行 河川揚塵防制工作。(水利署) 3.交通部: (1)至少每六小時提供一次最新氣象監測與預報資訊。(中央氣象 署) (2)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管制需求,協調交通機關支援國道 與省道機動車輛限制使用或禁止於特定區域行駛等管制工作。 (高速公路局、公路局) (3)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管制需求,協調跨區域大眾運輸工 具支援。(公路局、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國營臺灣鐵 路股份有限公司) (4)協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港區範圍內配合宣導執行船舶進 出港減速,碼頭散裝貨物裝卸作業區域配合加強相關污染防制 措施。 4.農業部 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管制需求,協調處理露天燃燒稻草、 果樹枝管制工作。 5.衛福部 密切注意空氣品質嚴重惡化區域急救責任醫院急診、相關門診民 眾就醫情形,必要時,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急救責任 醫院加開門診因應。 6.教育部: (1)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各級學校執行相關防護措施。 (2)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戶外運動賽事單位執行相關防 護措施。(體育署) 7.勞動部: 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勞動檢查機構督導勞工相關防護措 施執行情形。(職業安全衛生署) 8.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管制需求,協調科學園區配合執行應 變工作。(產學及園區業務處) 9.其他指定機關(單位、團體): 協助督導所屬單位配合執行業務相關應變措施。 (二)幕僚單位(本部大氣司): 1.負責防制指揮中心成立前置作業與運作。 2.通報防制指揮中心之成員啟動相關應變任務。 3.掌握並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揮中心設置與區域防制措 施執行情形。 4.提供應變措施與成果之新聞稿。 (三)支援單位(本部監資司及環境管理署): 1.每小時提供最新空氣品質監測結果與過去變化趨勢,每六小時視 空氣污染物濃度及氣象條件之變化提供空氣品質預報資訊。(監 資司) 2.提供空氣品質預報與監測結果之新聞稿。(監資司) 3.督導地方環保機關執行固定污染源應變查核作業,強化環保機關 推動應變作為力道。(環境管理署) (四)行政後勤單位(本部秘書處、政風處及主秘室新聞公關組): 1.負責防制指揮中心行政支援、機關及設施安全、門禁管制有關事 宜。(秘書處) 2.協助維護機關安全與協辦門禁管制,並協調幕僚單位於上級長官 視導時配合隨扈人員執行維安。(政風處) 3.協助防制指揮中心媒體公關與新聞稿發布。(主秘室新聞公關組 ) 五、作業程序如附圖二: (一)前置階段: 1.當本部幕僚單位(大氣司)依據空氣品質預報或通報資料,經研 判符合成立條件,立即以口頭或書面向部長陳報。 2.經本部部長同意後,由幕僚單位(大氣司)依據防制指揮中心成 立等級以電話、簡訊、通訊軟體、傳真或其他適宜方式,通知相 關機關(單位、團體)於指定時間派員與會處理各項應變事宜。 3.行政後勤單位(本部秘書處)確認會議系統及設備功能運作等; 幕僚單位(大氣司)辦理會議資料準備等行政作業。 4.與會機關(單位、團體): (1)第二級防制指揮中心:通知本部(大氣司、監資司、環境管理 署),必要時通知其他參與機關與會。 (2)第一級防制指揮中心:除通知第二級防制指揮中心之機關(單 位、團體)外,另增加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農業部、衛 福部、教育部、勞動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其他指定機 關(單位、團體)。 (二)成立階段: 1.幕僚單位(本部大氣司)掌握並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指 揮中心成立與區域防制措施執行情形,適時發布新聞稿對外界說 明,並提醒民眾注意事項。 2.支援單位(本部監資司)每小時提供最新空氣品質監測結果與過 去變化趨勢,每六小時提供一次空氣品質預報資訊。必要時,提 供空氣品質預報與監測結果之新聞稿。 3.與會機關(單位、團體)執行業務相關應變任務,適時回報執行 情形,並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技術諮詢。參與機關( 單位、團體)如非與會機關(單位、團體)時,亦應維持聯繫窗 口通訊通暢,協助應變工作推動,與網路填寫回報應變結果。 4.行政後勤由本部秘書處負責行政事務、門禁管制、會場安全維護 與上級長官視導維安。主秘室新聞公關組協助媒體公關等工作。 5.運作方式: (1)第二級防制指揮中心:依會議決議辦理,視實際需求召開後續 會議,報告執行進度與成果。 (2)第一級防制指揮中心:依會議決議辦理,參與機關(單位、團 體)、幕僚單位與支援單位彙報執行進度與成果。 (三)解除條件:經幕僚單位研判未達第二點成立條件時,以口頭或書面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解除防制指揮中心,應變任務解除。幕僚單位並 以電話、簡訊、通訊軟體、傳真或其他適宜之通報方式,通報各機 關(單位、團體)。 六、通聯機制: 成立防制指揮中心時幕僚單位以電話、簡訊、通訊軟體、傳真或其他 適宜之通報方式,通報各機關(單位、團體)啟動應變任務。 當未達第二點成立條件時,若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管制 需求協助,將透過通訊軟體即時雙向溝通。 七、媒體宣導: 防制指揮中心成立時,適時主動發布新聞對外界說明,並提醒民眾注 意事項。 |
立法理由: | |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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