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環部循字第1136121585號 主 旨: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表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部 長 彭啟明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表一(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