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環境部公告:修正「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自114年1月1日生效


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環部空字第1131087367號

主  旨:修正「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如附表。

 

部  長 彭啟明


附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