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環部研字第1135117562號
修正「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附修正「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部 長 彭啟明
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下列訓練類別之紙本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電子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五百元:
一、空氣污染物目測檢查人員。
二、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
三、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
(一)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
(二)汽機車行車型態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
(三)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人員。
(四)汽油車油箱、化油器蒸發氣檢驗(SHED)人員。
四、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
五、公私場所噪音狀況檢查或鑑定人員。
六、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專業檢驗測定人員。
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