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環境部公告: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符合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之燃料」,自114年1月4日生效


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環部空字第1131085504號

主  旨: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符合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之燃料」,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四日生效。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使用附表所列之燃料,應符合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分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之規定。

 

部  長 彭啟明

 

附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