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環部空字第1131083965號
主 旨:修正「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事項第二項及第一項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五,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第二項修正為:附表一第二類表列製程條件符合第一類之製程條件者,應依第一類之固定污染源應定期檢測之檢測項目及頻率規定辦理。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同時符合同一附表之數項製程條件者,相同空氣污染物檢測項目應依最高頻率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
部 長 彭啟明
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五(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