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環部保字第1141002284號
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及第十二條附表一、第十九條附表二。
附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及第十二條附表一、第十九條附表二
部 長 彭啟明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二條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二條附表一之開發行為類型屬旅館、觀光旅館、文教建設及港區申請設置水泥儲庫,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一百十四年一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二條附表一,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附表一、第十九條附表二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及第十二條附表一、第十九條附表二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