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環部氣字第1149102438號 主 旨:訂定「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如附表。 二、前項事業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起,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規定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 部 長 彭啟明 附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