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環署空字第1091207094號 主 旨:修正「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如附表。 署 長 張子敬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