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修正「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自110年1月1日生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091229
環署空字第1091207094
主  旨:修正「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如附表。
署  長 張子敬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