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環署化字第10982005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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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附表三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4條、第35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39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及第44條第4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二)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二段132巷35弄1號 (三) 電話:(02)2325-7399分機55312 (四) 傳真:(02)2325-3823 (五) 電子郵件:meihsuan.chiu@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附表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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